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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7864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城区城管局
部门职责 承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四)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四)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