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违反《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和道路养护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 | |||||||
| 事项编码 | 3701000217087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城管局 | ||||||
| 部门职责 | 承担行使市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监察法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和道路养护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城乡水务、城乡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
建立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