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等行为的处罚。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39076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单位行业监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上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