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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事项编码 3700002036028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城区医保局
部门职责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