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3201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
部门职责 | 贯彻执行文化和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机构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动态调整。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转报工作。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事项的材料受理、初审转报工作。
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