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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施工单位,管线与道路工程施工单位,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3701000217109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城区城管局
部门职责 承担行使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乡建设、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城管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治,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明显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采取下列防治措施:(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依照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硬质的围挡:块状工地应当实施全封闭施工,线性工地应当实行分段封闭施工,特殊情况需要全线施工的应当采取全线封闭措施;施工工地边界应当设置高度2.5米的围挡;(二)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者防尘布;(三)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施工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植被绿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四)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五)施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者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或者其他防尘措施;(六)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七)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对不具备设置洗车平台条件的施工工地应当配置手动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有效冲洗;(八)出场车辆应当采用密闭车斗或者其他密闭措施,保证装载无外漏、无遗撒、无高尖;(九)从建筑上层清运易散性物料、建筑垃圾或者废弃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方式,不得凌空抛掷、扬撒;(十)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采用硬化处理或者硬质材料铺设,并应当及时清扫冲洗,保持出入口通道及出入口外20米范围内道路清洁;(十一)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土石方建筑工地或者合同施工工期在3个月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监控平台联网。第十四条:管线与道路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措施:(一)施工机械在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三)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等降尘措施。夜间施工、白天恢复通行的道路工程施工,在保证施工和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不采取围挡作业。第十五条: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采用湿法作业,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者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污染产生。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无法及时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并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严禁现场焚烧或者填埋。”

直接实施责任

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

建立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