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备案
事项编码 3700001005031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城区教育体育局
部门职责 指导普通中小学(含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承担本级普通民办中小学的事中事后监管。承担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学历教育)的事中事后监管统筹。指导做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的备案委托16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备案办法,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依法依规做好备案;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违法办学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并采取处罚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