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3600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医保局 | ||||||
部门职责 | 按照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居民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或协助查处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监察法规定的追责情形。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