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服务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14028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部门职责 | 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规定提供贷款担保,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扶持。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8.加大创业金融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10.完善创业税收及补贴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反馈服务结果。
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