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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8953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部门职责 承担省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四条:“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