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井盖设施产权单位违反《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事项编码 | 3701000217011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城管局 | ||||||
| 部门职责 | 承担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损毁,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二)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二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应当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四)对于废弃的检查井、阀门井,应当及时予以填埋,并向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备案。
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实施本级行政处罚。
建立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