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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事项编码 3701002036011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城区医保局
部门职责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监察法规定的追责情形。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