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2505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应急局 | ||||||
部门职责 |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行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