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舍场地改变用途审查 | |||||||
| 事项编码 | 3701001005002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教育体育局 | ||||||
| 部门职责 | 统筹全区教育资源配置和结构布局调整,参与城区教育设施配套规划方案的审核工作。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为改善办学条件,确需改变中小学校闲置房屋、场地用途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本市市区内的国办幼儿园园舍、场地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国办的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审查办法,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依法依规做好审查。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做好相关学校校舍、场地的使用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