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
事项编码 | 370100203601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医保局 | ||||||
部门职责 | 退休人员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的核准、认定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一条 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社会保险法
监察法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n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当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省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按月继续缴费的退休人员,缴费期间若经济条件好转,可申请停止继续按月缴费,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以此次申请时的省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