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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25014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城区应急局
部门职责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行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