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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8641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部门职责 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