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发行分支机构备案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3903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
部门职责 | 贯彻执行文化和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机构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动态调整。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作出的备案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许可人从事行政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