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25048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应急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