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25015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天桥区应急管理局 | ||||||
部门职责 | 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申请报告复印件;(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位置图;(三)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