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7795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天桥区城管局 | ||||||
部门职责 | 承担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四十三:“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n(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n(三)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n(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