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505039 | ||||||
实施主体 | 天桥区教体局 | ||||||
部门职责 |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和学生资助政策。指导学生资助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主管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信息审核 |
设定依据
教育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附1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第一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我省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
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学校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