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25139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天桥区应急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 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依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全 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教育、培训情况。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