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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事项编码 3700000123068
实施主体 天桥区卫生健康局
部门职责 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