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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22042
实施主体 天桥区文旅局
部门职责 指导和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保护、利用及与文物有关的公益活动。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征集的文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