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执业情况年度报告备案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2000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天桥区农业农村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报告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n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依照\n《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年度报告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依法依规实施年度报告程序。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年度报告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