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个人处罚)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2529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天桥区应急局 | ||||||
部门职责 |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煤矿除 外)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落实 安全生产保障情况;承担区属工矿(煤矿除外)商贸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 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 单位。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