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医保和终止优抚医保待遇 | |||||||
事项编码 | 3701002036015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天桥区医保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第九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一)免收其普通门诊诊察费、门诊出诊费、专家诊察费(不含知名专家诊察费)、急诊诊察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在其个人账户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000元,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四条 参试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参战退役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察法规定的追责情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全文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