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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事项编码 3700000117091
实施主体 济南市天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门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利用和城市雕塑建设监管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处分。”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二)整合24项为8项。\n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