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23060 | ||||||
实施主体 | 天桥区卫生健康局 | ||||||
部门职责 | 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n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n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n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n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在诊疗场所明显位置公示该医师的执业范围以及可以采用的治疗方法。
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要求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执行,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经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可以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拟到本省执业的,须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直接实施责任
落实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