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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无照经营的场所、物品等查封、扣押
事项编码 3700000331017
实施主体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管局
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各类市场主体违反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七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