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融资担保公司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的封存 | |||||||
事项编码 | 3700000399008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天桥区发展改革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第五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强制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