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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事项编码 3700000331018
实施主体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管局
部门职责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