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 | |||||||
事项编码 | 370000032500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天桥区应急局 | ||||||
部门职责 | 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 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应 急体系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