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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 3700000115036
实施主体 济南市天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部门职责 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市管理、民生保障、农林水等领域划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采伐林木许可审批—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委托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附件1:“145.将采伐林木许可审批—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附件3:“101.将采伐林木许可审批—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委托青岛西海岸管委会实施。”附件4:“23.将采伐林木许可审批—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委托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采伐林木许可审批—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委托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