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5025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天桥区自然资源局 |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办理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并按照审批权限层级,进行上报审批。(仅有审查权,无审批权)
依法依规实施。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