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企业处罚)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2528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应急管理局 | ||||||
部门职责 | 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参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统计分析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