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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事项编码 3700000123074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卫生健康局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第272项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