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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信息服务(含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示、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公告、水土流失动态监测预报公告)
事项编码 3700002019003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水务局
部门职责 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示调查结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对全省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告监测结果。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