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防接种证办理 | |||||||
| 事项编码 | 3700002023119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卫生健康局 | ||||||
| 部门职责 | 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组织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及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组织疫苗针对传染病防控的免疫效果评估。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2 预防接种证办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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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
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
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完善预防接种证管理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同级疾控机构和辖区接种单位做好预防接种证管理;指导辖区接种单位做好预防接种证办理。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