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基本信息公布 | |||||||
事项编码 | 370100201701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局 | ||||||
部门职责 | 承担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职责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 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组织 设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建立联席会议 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的建筑垃圾 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包含市、区城市管理局建筑 垃圾处置管理基本信息和相关部门提供的其他信 息,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运行。 下列基本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一)建筑垃圾排放量核算标准及排放处置核准 情况;(二)运输企业名录及运输车辆信息; (三)临时消纳场、长期消纳场的地点、容量信 息; (四)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运营信息; (五)建筑垃圾消纳供需和综合利用信息; (六)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七)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三十八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与国土资源、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城乡交通运输、 城乡水务、林业和城乡绿化、人防、住房保障和房 产管理(城市更新)、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相互提供 有关管理信息,实现管理信息共享。”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平台信息,确保信息数据真实有效规范。
2.依法依据实施审查程序。
指导监督责任
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对上报数据分析审核。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