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 | |||||||
事项编码 | 370000030400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发展和改革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牵头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事项。
指导监督责任
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