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60006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发展和改革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n(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n(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n(二)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n(三)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n(四)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n(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n(六)利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n(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相关作业、活动的审批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