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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证明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事项编码 3700000323024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卫生健康局
部门职责 拟订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