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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事项编码 3700000120014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农业农村局
部门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应当在调入前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经隔离检疫、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经指定通道进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向无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在起运三日前,向无疫区所在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