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20006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农业农村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动物防疫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疫区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