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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
事项编码 3700000322006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文化和旅游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影电视机构行业监管。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的行政执法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