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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事项编码 3700000117108
实施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局
部门职责 对市区环卫设施的建设、拆迁进行监督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市(州)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附件第46项。事项名称: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