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8008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槐荫区水务局 | ||||||
部门职责 | 承担公路等交通重点工程设计管理、竣工验收工作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公路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