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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机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25135
实施主体 济南市市中区应急局
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